鄂前旗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鄂托克前旗,清时属鄂尔多斯右翼中旗(鄂托克旗)。1980年8月析鄂托克旗南部地置鄂托克前旗,鄂托克前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西南部,北靠鄂托克旗,南隔长城与陕西省搭界,西隔黄河与宁夏回族自治区相望,东与乌审旗为邻。地处蒙陕宁三省区交界。境内主要由毛乌素沙地和鄂尔多斯梁地两大地貌构成,土地总面积1.218万平方公里。全旗辖4个镇,68个嘎查村,是一个以蒙古族为主体,汉族占多数的少数民族地区。2017年获“国家园林县城”荣誉称号。2017年11月,获评全国文明城市。早在旧石器时期,鄂前旗就有人类活动。史料记载,鄂托克前旗地在夏朝,曾为北羌、熏、鬻、鬼方、猃狁、义渠、朐衍、匈奴、鲜卑、乌桓、羌等部族的游牧或驻牧地;自秦始,隶属北地郡、上郡、朔方郡、大夏幽州、灵武郡、灵州、宥州、研绥路、宁夏卫;明朝成化以后,蒙古族鄂尔多斯各部陆续进驻,鄂托克前旗为扣克特·锡巴固沁和乌拉特·唐古特部落的驻地;清初,将上属右翼诸部划为一旗,称鄂尔多斯右翼中旗;民国时期改为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为鄂旗南境。